(2017)冀0581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兰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石兰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1民初944号原告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青年大街110号,组织机构代码:91130500798407693M。法定代表人李丽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中旺,该公司科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同,该公司科员。被告石兰书,女,汉族,1975年6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兰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5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乞国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李春广书 记 员 刘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