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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崇栓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瑞祥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崇栓,延安市宝塔区瑞祥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210号申请执行人王崇栓,男,汉族,1972年12月15日生,陕西省子洲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石窑村。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瑞祥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石窑村。法定代表人李建科,系该公司经理王崇栓申请执行延安市宝塔区瑞祥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31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瑞祥娱乐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延安市宝塔区瑞祥娱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崇栓案件款本金74360元及自2016年5月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892元、案件执行费1015元。2017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王崇栓同意由案外人解竹兴担保,保证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瑞祥娱乐有限公司自2017年6月2日起,每周一向申请执行人王崇栓私下支付5000元,直至支付完毕上述款项为止,并同意本案退出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瑞祥娱乐有限公司未按照期限履行,其再行申请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瑞祥娱乐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10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2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贾虎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