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3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马某某、苏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马某某,苏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3民初937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生于1947年7月7日,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洋州街道办事处西街社区六组,农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4707076020。被告马某某,男,汉族,生于1965年12月13日,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洋州街道办事处西街社区六组,农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6512130010。被告苏某某,女,汉族,生于1967年5月3日,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洋州街道办事处西街社区六组,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6705030044。系马某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马某某、苏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负担,决定免收。审判员 尚慧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聂 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