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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2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续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刑初112号自诉人温某某,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叶县。委托代理人余某,女,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叶县。被告人续某某,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叶县。自诉人温某某以被告人续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温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温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永尚审判员  王 静审判员  赵晨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冯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