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3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喻光朝与黄开泽、严玉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光朝,黄开泽,严玉刚,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3080号原告:喻光朝,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被告:黄开泽,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告:严玉刚,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溪县。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847号。原告喻光朝与被告黄开泽、严玉刚、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喻光朝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开泽、严玉刚、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喻光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光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夏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