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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4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施建明与张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建明,张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民初709号原告:施建明,男,1957年7月11日生,彝族,现住普洱市思茅区。被告:张智明,男,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施建明诉被告张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施建明于2017年6月2日口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施建明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我国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施建明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0元,本院依法免于收取。审判员  罗忠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周 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