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杜宏涛与被告李成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宏涛,李成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777号原告杜宏涛,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被告李成虎,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原告杜宏涛与被告李成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杜宏涛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宏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812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荆海红人民陪审员 杨彩虹人民陪审员 赵建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郭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