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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杜宏涛与被告李成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宏涛,李成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777号原告杜宏涛,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被告李成虎,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原告杜宏涛与被告李成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杜宏涛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宏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812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荆海红人民陪审员  杨彩虹人民陪审员  赵建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郭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