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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民初2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远发与郭周荣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远发,郭周荣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2415号原告:张远发,男,195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郭周荣,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代理人:王方才,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张远发与郭周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远发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远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80.00元,减半收取1440.00元,由原告张远发负担。审判员  杨红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