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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刑申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润果、余长宝寻衅滋事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晋刑申19号申润果、余长宝:你们因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2016)晋0211刑初4号刑事判决和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2刑终86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改判无罪。经本院审查,原判认定20l3年5月至2014年6月,原审被告人申润果、余长宝等人多次进入大同市南郊区马军营乡十里店村绿洲西城S2区物业楼、幼儿园、S3区29#、30#楼及地库施工现场阻碍施工,阻碍小区业主和幼儿园承租人的正常装修,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多次到大同市南郊区马军营乡人民政府办公楼,在办公楼内敲锣、放高音喇叭、谩骂工作人员,影响了乡政府正常的办公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事实清楚。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原审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开庭举证、质证的大同市华岳房地产开发公有限公司、大同市南郊区马军营乡政府、刘宁等人的报案材料,证人兰喜平、仝某、刘某、张某1、曹某、冯某、张某2、杨某等人的证言,辩认笔录,大同市南郊区马军营乡政府的情况说明、大同市南郊区马军营乡十里店村民委员会的情况说明和两委会会议记录、大同市南郊区马军营乡十里铺村民委员会的情况说明、大同市南郊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组的情况说明、大同市公安局老平旺派出所的接处警信息登记表等书证,大同市南郊区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意见及申润果、余长宝的供述等,以上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相互印证一致,足以认定原审被告人申润果、余长宝多次阻拦施工、干扰小区业主装修、扰乱乡政府办公秩序,情节严重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你们所提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原审被告人申润果、余长宝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们对该案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