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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4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嘉禾县人民医院与被告陈乙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禾县人民医院,陈乙乙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024民初348号 原告:嘉禾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嘉禾县珠泉镇珠泉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黄松,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重光,湖南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乙乙,个人信息………略。 原告嘉禾县人民医院与被告陈乙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嘉禾县人民医院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禾县人民医院自行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禾县人民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嘉禾县人民医院负担。 审判员  彭立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何君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