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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3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秋文、覃惠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秋文,覃惠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3执184号申请执行人:李秋文。被执行人:覃惠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秋文与被执行人覃惠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银行、土地、房产等相关部门,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迪审判员 刘庆兰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宁德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