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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1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龙凤清与欧阳路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凤清,欧阳路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1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龙凤清,女。被执行人:欧阳路德,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凤清与被执行人欧阳路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欧阳路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肖知平代理审判员  洪美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