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5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树军与河南天佑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胡旭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军,河南天佑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胡旭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5126号原告:杨树军,男,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委托代理人:武志春,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被告:河南天佑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南街25号北半部5层1号。委托代理人:李玉典、高小兵,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旭杰,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树军诉被告河南天佑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胡旭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树军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原告杨树军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树军负担。审判员 刘春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玉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