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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5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树军与河南天佑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胡旭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军,河南天佑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胡旭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5126号原告:杨树军,男,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委托代理人:武志春,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被告:河南天佑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南街25号北半部5层1号。委托代理人:李玉典、高小兵,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旭杰,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树军诉被告河南天佑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胡旭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树军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原告杨树军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树军负担。审判员  刘春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玉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