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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夏向阳与广元市广锐建材有限公司仲裁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向阳,广元市广锐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夏向阳,男,生于1977年7月10日,住浙江省文成县。被执行人广元市广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康,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2015)第51号裁决书,受理了夏向阳申请执行广元市广锐建材有限公司仲裁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2015)第5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伟审判员 党 群审判员 杨晋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邓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