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7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卢以芝与被执行人刘清林、刘青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以芝,刘清林,刘青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7执364号申请执行人卢以芝,女,1965年12月26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吉首市人。被执行人刘清林,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被执行人刘青龙,男,1964年2月7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本院在执行卢以芝与刘清林、刘青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为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3127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限被告刘清林、刘青龙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原告卢以芝偿还借款本金28800元及利息;二、被告刘清林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保全费8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3127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祖文审 判 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曹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杨晓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