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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3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雒凤琴与周月爱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雒凤芹,周月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3执347号申请人雒凤芹被执行人周月爱上列双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823民特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月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周月爱在银行的存款至申请人雒凤芹的账户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中全审判员  王正超审判员  宋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有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