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3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雒凤琴与周月爱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雒凤芹,周月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3执347号申请人雒凤芹被执行人周月爱上列双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823民特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月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周月爱在银行的存款至申请人雒凤芹的账户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中全审判员 王正超审判员 宋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有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