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民初7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徐月桥与马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月桥,马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7334号原告:徐月桥,男,195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委托代理人:李树川,长兴县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杰,男,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胜利东路376号。组织机构代码:70447276-X。负责人:叶枫。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天目中路223、225、227、229、231号。组织机构代码:70447186-3。负责人:陶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佩,公司员工。原告徐月桥与被告马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荣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徐月桥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月桥撤回对被告马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217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白荣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思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