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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3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蔡海兵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支公司、徐金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海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支公司,徐金龙,严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1262号原告:蔡海兵,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建刚,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镇淮楼东路89号。负责人:高殿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学宽,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忠凯,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金龙,男,199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东风,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梦,男,199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汉伦,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海兵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支公司、徐金龙、严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蔡海兵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海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海兵负担。审判员 李 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朱俊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