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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2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隋某某与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某某,姜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2民初1529号原告隋某某,男,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姜某某,女,住临沂市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某某与被告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某某对被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亚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亚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