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2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隋某某与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某某,姜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2民初1529号原告隋某某,男,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姜某某,女,住临沂市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某某与被告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某某对被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亚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亚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