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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3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孙晓龙与王学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龙,王学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3038号原告:孙晓龙,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王学军,男,40,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孙晓龙与被告王学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李昕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晓龙自愿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晓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孙晓龙负担。审判员潘少游二0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姜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