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辖终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沈阳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世忠、宋艳玲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世忠,宋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辖终2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一东路31号。法定代表人:邹丽花,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鹤、王纹佳,均系辽宁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世忠,男,195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艳玲,女,196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沈阳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6民初121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敏审判员 汤 涛审判员 赵梦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家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