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02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夏春年与熊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春年,熊云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02民初637号原告:夏春年,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云敏,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原告夏春年(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熊云敏(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春年撤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原告预付),由原告夏春年负担。审 判 员 汪生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