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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02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夏春年与熊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春年,熊云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02民初637号原告:夏春年,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云敏,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原告夏春年(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熊云敏(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春年撤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原告预付),由原告夏春年负担。审 判 员  汪生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