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004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黑龙江一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历建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一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历建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579号原告:黑龙江一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西八条路新安街102号。法定代表人:杜建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玉宝,黑龙江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历建林,男,出生日期不祥,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原告黑龙江一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历建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黑龙江一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黑龙江一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姜冰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