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7司惩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姚某某逾期提供证据罚款决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湘1227司惩1号被罚款人:姚某某,女,1972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2017)湘1227民初243号原告张某与被告姚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姚某某逾期提供证据。本院认为被告姚某某逾期提供证据无正当理由,扰乱了诉讼秩序,应当进行罚款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姚某某罚款1000元,限于2017年6月5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