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227司惩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姚某某逾期提供证据罚款决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湘1227司惩1号被罚款人:姚某某,女,1972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2017)湘1227民初243号原告张某与被告姚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姚某某逾期提供证据。本院认为被告姚某某逾期提供证据无正当理由,扰乱了诉讼秩序,应当进行罚款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姚某某罚款1000元,限于2017年6月5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