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2执2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8-10
案件名称
友贵、朱丽与贵阳生活大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许芳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友贵,朱丽,贵阳生活大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许芳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2执2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友贵,男,1973年2月16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委托代理人:朱丽,女,1976年2月5日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朱丽,女,1976年2月5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贵阳生活大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芳铭,执行董事。住所地:息烽县永靖镇南大街息烽大酒店5-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322181270B。被执行人许芳铭,男,1991年3月27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本院在执行方友贵、朱丽与贵阳生活大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许芳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方友贵、朱丽与被执行人贵阳生活大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许芳铭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方友贵、朱丽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22执255号案件对被执行人贵阳生活大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许芳铭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 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何云勇(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