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4执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德山、刘五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德山,刘五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4执1814号申请执行人:黄德山,男,195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刘五南,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黄德山与被执行人刘五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6)闽0504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德山因被执行人刘五南未履行支付欠款5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刘五南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仅查控到被执行人刘五南名下车牌号为闽C×××××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一部,本院已依法请求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协助冻结上述车辆的交易手续,但该辆车尚未实际扣押,暂无法予以变现处置。目前暂无发现被执行人刘五南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上述事实,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黄美榕执行员 吴东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许明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