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6民督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和荣超与殷红梅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和荣超,殷红梅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黑0126民督118号申请人和荣超,住巴彦县巴彦镇。被申请人殷红梅,住巴彦县巴彦镇。申请人和荣超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和荣超称,被申请人于2015年7月8日在我处借款人民币150,000.00元,约定使用期限为10个月,到期后多次催要未还,因此要求被申请人殷红梅立即给付欠款人民币150,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殷红梅应当自收到支付令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和荣超欠款人民币150,000.00元。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殷红梅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凤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黄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