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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刘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14刑初179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男,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刘某某,男,2009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监管大队。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以沈于检刑诉(2017��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宇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0日19时30分许,在沈阳市于洪区沈新路180-2号沈阳可口可乐公司宿舍内,因被害人刘某与胡某某发生纠纷,被告人刘某某在拉架时与被害人刘某发生厮打,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用脚踹被害人刘某右侧肋部,经鉴定,被害人刘某右侧5、6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刘某某于2016年12月18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诉称,要求被告人刘某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9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对民事赔偿部分表示能赔偿人民币2000元。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0日19时30分许,在沈阳市于洪区沈新路180-2号沈阳可口可乐公司宿舍内,因被害人刘某与胡某某发生纠纷,被告人刘某某在拉架时与被害人刘某发生厮打,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用脚踹被害人刘某右侧肋部,经鉴定,被害人刘某右侧5、6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刘某某于2016年12月18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并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受伤后到沈��市公安医院就诊,住院8天,支付住院费、门诊费3101.84元;鉴定费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薛某某、刘某某、胡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病志、医药费收据、鉴定费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应为其故意伤害犯罪行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住院伙食补助费数额,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认定800元。误工费赔偿数额,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住院时间,结合其实际损伤程度,参照居民服务业确定误工费赔偿数额816元。护理费赔偿数额,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住院时间确认护理期限,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认定816元。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理且有证据证明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再犯新罪,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8日起至2017年12月17日止。)二、被告人刘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人民币6233.54元。(医药费3101.54元;鉴定费700元;误工费816元;护理费8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上述赔偿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翠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