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3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李海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03执232号被执行人:李海上,男,199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县。本院在执行李海上罚金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柯军审判员 胡树宏执行员 胡金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