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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5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江门市双益磨具有限公司、江西金凤凰纳米微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双益磨具有限公司,江西金凤凰纳米微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5民初318号申请人:江门市双益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慈溪村竹尾坑,组织机构代码:79464396-3。法定代表人:赵汝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杰,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西金凤凰纳米微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云山经济开发区云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5693742196N。法定代表人:朱新明,该公司总经理。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斌,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喜扬,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江门市双益磨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金凤凰纳米微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门市双益磨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金凤凰纳米微晶有限公司在相关银行的存款98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同时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门市双益磨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金凤凰纳米微晶有限公司在相关银行的存款9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琨审 判 员  邓怡强代理审判员  王耀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周滋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