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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吉林省亿天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抚顺市公共汽车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亿天新能源有限公司,抚顺市公共汽车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1099号原告:吉林省亿天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杜美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威,吉林王若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抚顺市公共汽车总公司,住所抚顺市新抚区。法定代表人:于艳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学文,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岩,该公司法务部副部长。本院审理原告吉林省亿天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抚顺市公共汽车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吉林省亿天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亿天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1730元(已交40865元),由原告吉林省亿天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明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杨相力—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