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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执2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詹莉、李昌与李秀、肖国喜、尚永强、肖丽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莉,李昌,李秀,肖国喜,尚永强,肖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2678号申请执行人:詹莉,女,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街道办事处雨树村221号,身份证号:530111196606272023。申请执行人:李昌,男,196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街道办事处雨树村221号,身份证号:530111196203192037。被执行人:李秀,女,白族,1964年4月22日出生,住昆明市北仓村123号,身份证号:530111196404222087。被执行人:肖国喜,男,汉族,1963年12月30日出生,住昆明市北仓村123号,身份证号:530111196312302055。被执行人:尚永强,男,汉族,1986年12月5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红云街道办事处北仓社区居委会第3组123号,身份证号:530111198612052034。被执行人:肖丽娟,女,白族,1986年12月27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红云街道办事处北仓社区居委会第三军民小区,身份证号:53011119861227204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詹莉、李昌与被执行人李秀、肖国喜、尚永强、肖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377874.00元,未受偿人民币377874.00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昆审判员 姜靖峰审判员 张帅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曹 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