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4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希海与武昕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希海,武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4080号原告王希海,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武昕,女,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希海对被告武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全部退还原告王希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方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 冬(2017)鲁0282民初4080号(2017)鲁0282民初4080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