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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4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希海与武昕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希海,武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4080号原告王希海,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武昕,女,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希海对被告武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全部退还原告王希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方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 冬(2017)鲁0282民初4080号(2017)鲁0282民初4080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