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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81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黄香桂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香桂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81刑初108号公诉机关漳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香桂,女,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住漳平市。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24日被漳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漳检公刑诉(2017)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香桂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国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香桂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香桂为获取非法利润,利用“六合彩”进行揽注猜码,扰乱市场秩序,合计人民币130627.53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进行了举证,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香桂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为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黄香桂通过拨打电话或者发送短信、QQ的方式进行联系,或者当面联系,收取张某(已判刑)等人报来的“六合彩”码单,并约定中奖的赔率为投注金额的41倍,且在结算后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交付的方式收支付相应的款项。具体为:1、2011年开始,被告人黄香桂向张某收取“六合彩”码单,并将收取的部分“六合彩”码单报给郑某1(已判刑);至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黄香桂共收取“六合彩”码单总计91960元,发放“六合彩”中奖的现金总计54028元。2、2015年开始,被告人黄香桂向王某真收取“六合彩”码单,并将收取的部分“六合彩”码单报给郑某1;至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黄香桂共收取“六合彩”码单总计35927元,发放“六合彩”中奖的现金总计5593元。3、2012年5月份,被告人黄香桂在漳平市新桥镇逢湖村郑某2(另案处理)经营的食杂店内,向郑某2收取“六合彩”码单1250元。2016年1月29日,被告人黄香桂主动到漳平市公安局投案。另查明,被告人黄香桂于2016年2月23日生育一女兰萃妍,患脑瘫疾病致残(残疾证号35088120160223004221),因治疗支出较大医疗费用,后续仍然需要较大治疗及康复费用。经本院委托,2017年5月2日,漳平市司法局分别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黄香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香桂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郑某1、王某真、郑某2的证言,银行转账单据、银行账户存款明细账、漳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黄香桂的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漳平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被告人黄香桂的户籍证明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黄香桂亦供认在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香桂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进行非法揽注猜码,扰乱市场秩序,揽注并收取金额达130627.53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黄香桂能自动投案,且在审理中有悔罪表现。经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所在社区愿意对被告人实施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危害后果等,对被告人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香桂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陈  绍  健人民陪审员 邓  永  国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俞玮钰(代)附相关法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