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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执2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黄木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木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2399号被执行人:黄木勇,男,197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黄木勇罚金纠纷一案,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681刑初21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二庭于2016年12月9日移送本院执行局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5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木勇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不动产、车管、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伟雄代理审判员  黄俊鹏代理审判员  周小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刘碧虾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