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3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善良与张克太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善良,张克太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3705号原告:王善良,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崇斌,山东元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克太,男,194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慧,山东天正平(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善良与被告张克太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善良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善良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善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善良负担。审 判 长 石成理人民陪审员 韩美云人民陪审员 石修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倩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