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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3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善良与张克太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善良,张克太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3705号原告:王善良,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崇斌,山东元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克太,男,194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慧,山东天正平(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善良与被告张克太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善良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善良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善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善良负担。审 判 长  石成理人民陪审员  韩美云人民陪审员  石修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倩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