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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民初2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巢湖市中兴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与付恩祥、胡小燕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湖市中兴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付恩祥,胡晓燕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2463号原告:巢湖市中兴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付恩祥。被告:胡晓燕。本院在审理本院受理原告巢湖市中兴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付恩祥、胡晓燕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巢湖市中兴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巢湖市中兴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巢湖市中兴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蒋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陈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