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民终2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珍华与江苏福荣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珍华,江苏福荣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终29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珍华,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俭,丹阳市运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福荣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延陵镇凤凰工业园28号。法定代表人:张锦云,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张珍华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福荣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1民初4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珍华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珍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珍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珍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守斌审 判 员 朱云云代理审判员 符合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徐文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