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271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马金霞申请徐晓佳民间借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金霞,徐晓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271执164号申请执行人:马金霞。被执行人:徐晓佳。本院在执行马金霞与徐晓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晓佳依据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甘0271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马金霞借款50000元、债务利息1000元、诉讼费650元,共计5165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1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徐晓佳自2016年6月起,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马金霞借款1000元(当月30日前支付),于2017年6月1日支付2000元(已支付),直至付清为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王占华代理审判员  师玉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魏建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