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4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应兆飞与被告钱万云、喻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兆飞,钱万云,喻子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4154号原告:应兆飞,男,1951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钱万云,男,60余岁,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喻子林,男,50余岁,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兆飞诉被告钱万云、喻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兆飞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兆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应兆飞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声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