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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4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应兆飞与被告钱万云、喻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兆飞,钱万云,喻子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4154号原告:应兆飞,男,1951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钱万云,男,60余岁,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喻子林,男,50余岁,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兆飞诉被告钱万云、喻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兆飞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兆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应兆飞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声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