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1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洛阳市站区德奥汽车维修站与徐长江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站区德奥汽车维修站,徐长江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623民初1953号原告洛阳市站区德奥汽车维修站负责人:谢曙光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纱厂东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410395600039228委托代理人谢飞飞,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徐长江,男,汉族,1980年7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舒庄乡汾河村*组,身份证号4127231980********。聂艳艳,女,汉族,1983年10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舒庄乡汾河村*组,身份证号4103231983********。(徐长江之妻)委托代理人徐长江,男,汉族,1980年7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舒庄乡汾河村*组,身份证号4127231980********。特别授权。原告洛阳市站区德奥汽车维修站诉被告徐长江、聂艳艳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徐长江、聂艳艳当庭支付原告洛阳市站区德奥汽车维修站修理费13500元。其他无纠缠。案件受理费78元,由原告洛阳市站区德奥汽车维修站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俊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凯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