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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2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周水平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水平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222刑初148号公诉机关通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水平,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赤壁市人,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赤壁市,住赤壁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3日被通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通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鄂隽检刑诉(2017)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水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水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通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6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周水平驾驶一辆鄂L×××××南骏牌中型货车在通城县关刀镇高某5组2号门前路段倒车卸水泥时,将下车指挥倒车的卸货工人吴某碰倒碾压致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水平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置。经通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在此次事故中周水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不负事故责任。经尸表检验认为,吴某在交通事故中因胸腹部闭合性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水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驾驶人信息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人石某、葛某的证言、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周水平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水平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行驶时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周水平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的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水平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水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红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孔文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