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91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905王飞与陈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陈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91民初905号原告:王飞,男,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镇江。被告:陈剑,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原告王飞与被告陈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王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公告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飞撤回起诉处理。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晓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吴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