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辖终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董玉琳、杨正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玉琳,杨正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辖终4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玉琳,女,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正跃,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上诉人董玉琳因与被上诉人杨正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皖0191民初9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董玉琳上诉称,上诉人出租房屋位于合经区耕耘路以南、莲花路以西锦绣莲花广场门面房,该地属于合肥市蜀山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第二款的规定,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出租房屋位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区耕耘路以南、××路以西的锦绣莲花广场,该地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海青审判员 孙礼会审判员 张玉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施云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