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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5民字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新疆一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一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字1598号原告:新疆一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婕被告:赵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一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新疆一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莫文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