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许海谅与陈宽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海谅,陈宽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698号原告:许海谅,男,199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陈宽量,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原告许海谅与被告陈宽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2017年6月2日,许海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许海谅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许海谅负担,款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蔡玉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吴飞凡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