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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17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威海凯丰贸易有限公司与王锡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凯丰贸易有限公司,王锡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1785号之二原告:威海凯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南竹岛C8-1网点。法定代表人:丛晓明,经理。被告:王锡成,男,1970年10月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凯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锡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凯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威海凯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边国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宏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