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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行审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长寿区环境保护局与重庆龙瑞化工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长寿区环境保护局,重庆龙瑞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2行审25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大道20号。法定代表人刘刚,局长。委托代理人赵佳,重庆市长寿区环境监察支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梁伟,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重庆龙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过滩村12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62664911C。法定代表人段后宏,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环罚字[2016]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2016年5月13日,申请执行人现场检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收集、存储并处置废有机溶剂等危险废物,存在环境违法行为。2016年5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2016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2016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作出长环罚字[2016]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拾伍万元。2016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执行人申请延期半年缴纳罚款,申请执行人同意于2016年12月20日前缴纳。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虽然本案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在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决定已于2016年12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且该时间也已超过申请人同意的延期缴纳截止时间,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也就是说申请执行人的本次执行申请依法不应受理,因此应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环境保护局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赵文芬审 判 员  沈远东代理审判员  张红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刘燕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