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5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铁凤与沈阳千伊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铁凤,沈阳千伊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2民初5281号原告:王铁凤,女,196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黑山县。被告:沈阳千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八马路40-7号。法定代表人:毕利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女,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铁西区。原告王铁凤与被告沈阳千伊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严冬云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铁凤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铁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拖欠货款2210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至2015年期间供给被告猪肉,被告给付部分货款,尚欠246600元。被告于2016年11月29日为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但只还款25550元,再未依约付款。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沈阳千伊食品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因单位资金紧张,所以未能及时偿还原告欠款。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14年至2015年期间供给被告猪肉,被告因拖欠货款,于2016年11月29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载明拖欠货款金额为246600元,并承诺自2016年12月起至2017年11月止,每月8日偿付货款20550元。嗣后,被告仅偿还原告货款25550元,余款221050元至今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讼中,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对延迟付款利息的主张。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还款计划、转账支票等证据,以及双方的当庭陈述,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长期拖欠原告货款,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主张的货款22105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阳千伊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铁凤货款2210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沈阳千伊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严冬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齐曼彤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