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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中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中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89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中,男,l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滨海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敏,上海申之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7]8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中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中及其辩护人刘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0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陈中驾驶重型厢式货车沿本市闵行区华宁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剑川路路口右转弯时,与同方向骑行电动自行车直行的被害人邓某某相撞,致邓当场死亡。事发后,被告人陈中主动报警并留待现场等候民警处置,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经交���部门认定,被告人陈中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邓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中已对被害人家属作出经济补偿并获谅解。上述事实有证人顾某1的证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损害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银行转账凭证,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录像观看记录及被告人陈中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中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陈中对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中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陈中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郝旭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